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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大地下钱庄案38人被公诉 非法套现达5亿

2012年07月10日 02:39  新京报微博

  新京报讯 昨天,西城区检察院通报:北京市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已被提起公诉,黄元杰、陈明才等38人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该团伙隐匿于马甸邮币卡市场,表面上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而实际上替70余家单位非法套现达5亿元。

  银行监测发现可疑交易

  西城检方介绍,2008年前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陆续接到北京市各商业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中部分商户有大量可疑交易行为。

  警方根据侦查发现,马甸邮币卡市场摊主黄元杰、张少秋等人,长期从事非法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兑换现金的业务(行话称“串支票”),并收取手续费。

  在案证据显示,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导游王某因带外国旅游团去北京市某药店买药、游客消费后,收到了药店以空头支票形式付给的导游咨询费5万余元。王某通过中间人,在黄元杰处将支票变现。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和县某建筑公司为规避税务,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通过中间人,在黄元杰处串现。后经互相介绍,十几名包工头共在黄元杰处串现5400余万元。

  7个地下钱庄被捣毁

  2011年4月28日,北京警方出动364名民警,对在北京市马甸邮币卡市场的7个地下钱庄、27个窝点开展统一行动,控制了黄元杰、陈明才等多名嫌疑人,扣押现金折合人民币近1000万元,冻结涉案资金2700余万元,查获账户、银行卡(折)等一批犯罪工具。

  警方核实确认,自2009年至2011年4月间,地下钱庄为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等70余家单位提供的1000余张转账支票(或以电汇的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5亿余元。嫌疑人黄元杰涉案的金额就高达2.2亿余元。

  近日,西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黄元杰、陈明才等38名地下钱庄“庄主”及中间人提起公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讲述

  【庄主】

  日囤百万现金“串支票”

  以伙计名义设立9家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

  黄元杰,男,38岁,江西人,十七八岁开始在老家做邮币卡生意,10年前来京,继续从事邮币卡生意,曾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根据市场行情赚取差价。

  “需要串支票的人找到我,把大额支票入到我的公户,我直接拿现金给他们。”黄元杰说,因为做了几十年的邮币卡生意,积累了众多的全国客户,所以自己每天的正常业务往来流水(现金或支票)保守估计就有700-800万元,每个月也有几个亿的流水。因此,他的摊位每天至少存放有100-200万的现金,这些闲置资金为“地下钱庄”打下基础。

  “帮别人串现金,从中间收取手续费,是想在生意行情不好时填补一下损失,反正手里也正好有现钱。”黄元杰说,他按照兑现金数额的0.3‰-0.8‰收取手续费,由于寻找他串支票的人多,这笔收入有时甚至要好过他的生意盈利。

  因为串现需要对公账户来进行支付结算业务,为了应对越做越大的串现“生意”,黄元杰陆续用店伙计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包括公司、商贸中心等9家单位,并到银行办理了多个对公账户。实际上,这9家单位的办公地址都是其马甸邮币卡市场的摊位。同时,为避免跨行转账的相对滞后与麻烦,他在自己所实际控制的每家单位名下,都办理了多家银行的对公账户。

  据了解,受各方利益驱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多个摊位的经营者,也像黄元杰一样,“开办”了地下钱庄,并作为“庄主”开展串支票业务。

  【中间人】

  按2‰收取手续费获利

  经手292张支票8次电汇1次网银,涉案金额1.2亿元

  陈明才,男,北京人,已退休,属于典型的熟悉行情、“有路子”的人。案发前,专职充当民间“串现”中间人。

  据介绍,2011年2月,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为将收货款迅速变现,就是联系了陈明才这种“路子通”的中间人,并经陈明才介绍,该公司在黄元杰处将一张716万元的支票变现。

  陈明才称,每次充当中间人时,他以串现数额的2‰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

  警方确认,截至案发,陈明才共经手292张支票、8次电汇、1次网银串现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 追访

  检方查账6000笔

  此次捣毁的北京地下钱庄,不同于外地曾经出现过的以“空壳公司”形式来运作的地下钱庄,这些钱庄全都有实体单位,现金流转隐蔽,给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该案自去年12月立案以来,西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满山带着书记员,开始了极为枯燥而漫长的账目梳理工作。

  “这是我办案七年来,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子。”李满山说,点多面广、资金性质复杂是这起案件的一大特点。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取证过程中,多数现金需求方对说明现金的需求目的不予配合,办案人员只能从嫌疑人的账目里一条一条“逆向查证”。在案件办理的半年过程中,6000多笔账目、1000多张支票,5个亿的涉案金额,众多犯罪嫌疑人……他和书记员逐一梳理,跑遍了15家银行,并对银行提供的20张数据光盘逐一查找,为起诉固定证据。

  ■ 分析

  “‘钱庄’犯罪成本低”

  “比如一个包工头收了一百万支票,他希望兑换成现金发给员工。如果通过银行兑现需要审核、缴税。为了规避税款,包工头往往选择地下钱庄兑现。”承办检察官李满山介绍,更有甚者,有些支票来源就属于“灰色收入”,或者兑现的目的用于贿赂。正是由此,这种需求催生了黄元杰、陈明才等人的“地下钱庄”生意。

  “像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为地下钱庄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李满山说:“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

  李满山强调,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监管不全面,不能实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也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他希望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营,尤其是对网银转账的合法性审查。

  本版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李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