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封上的那个是纪念戳还是纪念章?可不可以销票?
此事谈点个人观点。
这封上的纪念戳是公安文联刻制的,应该是算纪念戳,因为它有名称、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而封上还有个方章那就是属于纪念章了。
为发行新邮时刻制的纪念戳,或为其它重大事件由邮政部门批准刻制的纪念戳,一般叫纪念邮戳,按规定是可以销票的。但此次这纪念戳是没有经过邮政批准,按理是没有销资功能的。盖这纪念戳的基本是分二大块,一大块是戳不销邮资,只盖在空白处,用日戳销邮资;第二大块是用戳销邮资,如是邮资不足的,再补盖邮资戳,或补贴邮资标签。
现在的问题是,如戳盖在空白处不销资,那此戳和长方章则只有纪念或收藏意义,而无法参展,参展时则为无效信息。如此戳销资,此戳虽未经过邮政批准,但此封在实寄中因为被销过此戳的邮资有效,那此戳的邮政功能则被认可(这种认可当然另有其原因这我不必细说),那么此戳则可以视为纪念邮戳,它既可以收藏,又可以参展。为证明此次戳的邮政意义,我在木樨地邮局寄了三封挂号信(这也可能是此次仅有的三封挂号实寄纪念封了)(上图),由于邮资不足,在邮局补交了3.4元的邮资,工作人员打上邮资标签贴在封的左侧,那被销纪念戳的0.8元的邮资也被认可,那么此戳的邮政功能同时被认可。南京北京西路投递局也认可这4.2元的挂号邮件的邮资,盖了落地戳正常投递(中图)。我还与其他代表在会城门邮局寄了大量用纪念戳销邮资的邮资片(下图),邮局在空白处销了收寄日戳,那么邮资片上的邮资有效,此戳的邮政功能也被认可。
小结:此戳虽不是邮政部门批准刻制的纪念邮戳,但他在实际使用时其销资功能得到了邮局认可,那么此戳的邮政功能也得到认可。当此戳销邮资时则可视为纪念邮戳,当此戳盖在空白处未销邮资时则为纪念戳。
章和戳的区别不是以仅邮政批准与否来区分的,如为邮票首发刻制的戳可以是邮票公司刻制的,不需要审批,有销资功能。再是由邮政部门刻制的用于邮件的戳记一般称为副戳。其它的对戳和章的区别有不同看法,一则认为有地点、单一时间、纪念戳要有名称的称为戳,否则称为章;二则认为由邮政部门批准的称为戳,其它的则为章。我倾向与第一点。
现在很多人的观点为:现在销资的戳实在是太多,有邮政部门的、有经邮政部门批准的、也有单位刻制的,但只要经过真正的邮局实寄,没有被邮局退回、没被化销、没被认为是欠资,且戳符合标准(一般认为有单一时间、具体地点、纪念戳还要有名称),一般此戳就被认可了。
有的戳用的不一定合法,但有的毕竟是通过合法的途经已成事实,也谓合理。如此次的戳虽不是经过邮政部门批准,但是通过邮政合法寄出并投递的,那么既成事实的事也算合理吧。
对于此类戳的问题我再谈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是对于省、市、区、行业及全国一级的邮协代表大会、邮展、协会成立或成立纪念等有关会议或活动,一般有关单位都会刻制相关的纪念戳,此类戳有的称为是邮政部门批准,有的是未经过邮政部门批准的,但就是称为是被邮政部门批准的,又有几个能拿出批文的(很多都是自称或是被默许的),不信你们可以看看手中的邮资上被盖有此类戳的实寄封片,然后再问问相关部门。
二是目前对此戳参展,如果不是销邮资的则不能参展,因为它属于无效信息;如果是销邮资的,那在国内展也好、在国外展也好,评审员对此戳的销资功能几乎是认可的,也几乎不会提出什么异议,至少不会扣分,因为评审员也就很难弄清此类戳那些是经过邮政部门批准的,那些不是,如提出异议则很难举证来否定该戳的邮政意义。再说邮局都认可了,评审员又何必再自己难为自己呢?
三是无论邮政部门、收集者、评审员或观众对此戳销票的实寄封片的邮政意义都是相当宽容的,因为这些活动都是国家或省一级的大型活动,纪念戳又与“邮”有关,邮件又是在此戳的当日寄出的,再它毕竟是被邮局认可其被销邮资的有效性(如有因此戳的销资问题被退回、做欠资处理、被销双戳等等则另当别论)。
四是现在对集邮者或邮局来说,很难搞的清这类戳是不是经过邮政部门批准的,因为批准方邮政部门不会向本地所有邮局发出预告的,也不会在使用该戳的地方向集邮者宣布。集邮者盖了,邮局收了,寄的、收的、投的都是光明正大的,没有任何的隐瞒或作假,所以就认可经过真正实寄过的封片上邮资被销有此类戳的邮政性又何妨呢?
此次全国公安邮协成立纪念封,不管是盖什么戳,也不论是实寄的或未实寄的,都是一件非常值得收藏和纪念的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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