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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执据退件之肇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航空集邮事业不断发展,有关我国航空邮政发展历程的文章亦有不少见诸于各类报刊。但有关航空邮政具体业务发展的文章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概因集邮者手中保存的实物,多为首航封或航空实寄封,有关航空汇兑、航空回执等业务的文件、单式却鲜有所见,所以就很难展开研究。

  笔者于2000年年末,由英国一位邮商处购得航空回执一件(图1),长为13厘米、宽10.5厘米正面右方印有“原寄局必须将寄件人姓名及详细住址在此填明以便按照投送”中为“×县详细地址×××查收”,左为“自××邮局寄还”,左方尚有投递局、原寄局盖戳处。获此航空回执,把玩之余邮乐融融。今日重编《中国航空邮政》邮集,将此回执组入集内,特撰此文,就教于航邮同好。

  我国的航空邮政,发端于1920年5月7日的京津试航,而航空邮政执据退件的业务,则迟至1929年7月8日,沪蓉航空管理处开办沪蓉线之沪宁段航班才施行。该段航线开航日起,邮局特创办航空汇兑业务,同时对挂号、快递挂号信函之回执,国内汇兑之发银回执,可由寄信人或汇款人预付退回之航空邮资,由航空退回盖有到达局邮戳、妥投之执据。笔者手头有一份“1929年12月24日河北邮政管理局局谕第7976号”文件,其内容是关于开办航空邮汇的解释。其中对于航空回执退件也做了专门解释,摘录如下:“再发银回贴及航空挂号信或航空快信之回执,如汇银人或寄件人亦欲经由航空邮递寄回者,可予照准。”局谕内亦经载明:“除收普通发银回贴或回执资费外,每件加收资费1角5分,以作日后退回之航空资费,即由发汇局或原寄局用航空邮票贴于该局贴或回执之上,并于未发寄之前,用邮戳盖销。”

  在看了这段“局谕”后,再来研究图中航空信函回执,就显得豁然开朗了。这件回执是上海商文印刷公司的任春荣先生在寄发航空信函给南京赖安洋行的孙怀仁先生时所留回执,贴有一枚航二15分邮票,与上刊“局谕”相符。销票戳为1929年7月9日的通航纪念戳,按资料记载,沪宁段航班通航时,上海、南京两地邮局于7月8日、9日、10日一连三天使用这种铜质纪念邮戳,其日期可以更换。回执在下角另有一枚上海日戳,其位置应为为退回邮件时原收寄局盖戳处,但此戳却似为收寄时所盖,笔者曾见过另一件航空回执,也有这样的情况,其成因是由于经办人员的一时疏忽,还是另有规定,就不得而知了。

  有趣的是,在笔者的航空邮集中,原有一件1929年7月8日南京孙怀仁寄给上海任春荣之挂号封(图2),与回执比较,虽是不同之寄、收件人,但却笔迹相同。而且有关此两人的沪宁段航封,还有数件,看来这两人也应当是我国航空集邮的前辈了。原有此封,在以新得航空回执,则两人当年鱼雁往来之场景,恍如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