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总局发行的有奖贺年明信片,带有对奖附券,因此尺寸超过了明信片的规定规格。这种作法,尽管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但却是无法可依的。这是邮电部门带头破坏邮政规定的典型例子;或者也可以说,这是邮政规定没有及时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典型例子。 在这里我想提几个问题:明信片的附券尺寸有限制吗?至多允许达多大尺寸?为什么信函超重需多贴邮票,而明信片超规却无须多付邮资?如果邮电部门对这些问题不加以明确规定,却一味大量发行不符合规定的邮品,只会导致混乱。
为配合推行机器分拣,新的信封标准已于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但带附券的明信片既不符合信封尺寸,又不符合明信片尺寸,必然会给机器分拣带来麻烦。我认为应将带附券的明信片印制得符合新的信封标准尺寸,以利机器分拣;其邮资应按信函标准,既合情合理,又可增加邮政收入。建议对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补充。联邦德国明确规定:“超过明信片规定尺寸的卡片,若符合信封规定尺寸,可不加套封邮寄,按信函纳资。”我觉得十分合理,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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