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河南省工商局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禁止发布五类集邮票品广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河南省规定,今后集邮票品广告不得以“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集邮票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票品价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集邮票品广告中有关集邮票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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