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封特选贴:T.127.(4-2)保护大气层、T.127.(4-4)防治噪声污染、T.76消防和北京民居普票,总计40分邮资(当时本埠挂号资费),通过邮票反映了该规定的本意及地点;封的正面加印了该规定实施时间及说明,封背则加印了相关的宣传口号,客观记录了这一段历史。
“爆竹声中一岁除,总把新桃换旧符”,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弊端而被废止,但从该规定实施直到现在,每年春节都有人在放爆竹,政府对此好像也是网开一面,看来民众的意愿在不影响大前题的条件下还是要顺应的,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不能太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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