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封、片、卡、单(邮政业务单式)等途径和载体收集邮政日戳,是许多集邮者的共同爱好。因为,邮政日戳不但是实寄邮品不可缺的要素,还有不少专门收集与研究邮政日戳的。特别是在邮政史类等邮集中,邮政日戳显得更加重要。因而,如何判定邮品邮政日戳的有效性、正确性与合理否,就须弄清日戳的有关问题。
《中国集邮》曾刊登过一篇谈戳的文章,题目叫“五花八门的平信收件戳”。尚不论此命题是褒是贬,而所谈认识和“理论”都与实际相去甚远。如指出与评论目前邮政日戳刻制、颁发、使用上的混乱与违规现象,倒是难得。然而全文所谈及立意又都是以“知识介绍”和“邮戳研究” 出发,这就十分误导,也是邮刊失误。
邮政日戳不但是邮政处理业务的重要工具,更是严肃的带法律效力的业务印鉴。一经在邮件及有关凭证上加盖,邮政(及处理人员)对用户委托的通信事项及有关工作就承担起法律与工作责任了。正由于此,邮政日戳的请领、刻制、颁发和使用及管理,都有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定,而不是可以随便的,也不能“五花八门”。不管何种不同内容及型式的日戳,都应该是按规定的不同,而不是或不应“五花八门”。
各级邮政局所(包括代办所),使用日戳没有级别和型式之分,都是相同的性质、责任和作用。都必须有县(市)邮政局统一向省局请领制发。不但请领刻制有严格和程序和报备手续,使用中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日(甚至每工作班次)使用都必须有印模和使用人、检查人签证记录在案,以明确和落实该时间内经由此戳所办理一切业务之责任。
日戳中包括按规定刻制使用的风景日戳、临时邮局、流动邮局日戳,以及原使用的“国内邮资已付”日戳,都是日戳之一种。
邮政日戳的大小直径、文字、结构等,全国统一规定。目前使用的拨轮日戳之前的编码日戳和再之前的日戳,均由内、外环线和字钉框及文字构成。以中间钉字框分开,上部内外环之间称“上半环”,下部内外之间称“下半环”。字钉框上线与内环线之间称“上月环”,下线与内环线之间称“下月环”(也俗称“上月牙”和“下月牙”)。
日戳上的文字,是代表省、市、自治区及县(旗)市和县(城)市以下局所地名。局所名称之后的括号内,一般表示邮件处理的作业部门、作业单位等。字钉框内的阿拉伯数字和间隔号,表示公元纪念的日期以及邮件处理班次的“时”段。按规定,上半内环文字为省、市、自治区及县(旗)市,下下半环内文字为局所名称和作业部门、作业单位,其后的数字为同类同单位多把日戳的编号。
目前使用的拨轮日戳取消了内环线和字钉框,但各项内容位置未变。从理论上讲,这些环、框线是不宜取消的,因为既不是多余,也不是装饰,而是对内容的规范和固定。
特别是文字、括号、编号等内容的排列组合,应该严格、科学,否则会造成“文理”不通、概念不清,意思混乱。这正是目前日戳有关规定的不严肃不科学,以及各地“自主创新”带来日戳“五花八门”,造成集邮者误识的原因。
日戳中的各级地名、日期等内容,往往是邮品研究内容的要素。专门收集邮戳者,更多是对地名及日戳本身内容的研究。
前面提到的所载文章,以多个小标题——“刻有××字样的戳”来分别介绍。其认识与说法和结论不但让人不知其所以然,还会对读者造成有关邮戳知识的完全误导。因为“介绍”的意思就完全是错误的。文中例举那些戳样内容,有的不是随意的“五花八门”,而是不理解其意,更多的是近年日戳刻制管理混乱而出现的明显不规范和错误所致。
依照文中举例为例说明于后:
1.“刻有‘平信’字样的戳”。
“平信”二字应该是指专门处理平信的单位或台席,不是标明这件信是“平信”。加了“(出)”字和括号,应该是指刻戳为专门处理出口(发寄到本县、市以外的)平信的。如不是“专门”处理出口或达不到组织专门的出口与进口处理,则不可也不需加“出”(或“进”)字。至于文例“哈尔滨1997.6.16.20平信(销)40”戳样,注明“销”,实是不明不白和画蛇添足与无聊。任何日戳的使用功能都是代表邮政盖“销”某个规定内容,凡邮政日戳都可以收寄(盖销)平信。因为所代表的是“邮政”及局所和处理单位,而不是日戳本身。“40”的编号一般也不应出现。因为不可能有那一个邮政营业收寄局所一个班次需要40个台席(或人员)专销平信这样的业务规模。同一灯日戳多把的序例编号,应是某号废旧更新还是原号,而不是各类日戳混乱地随更新无止编延续号。
日戳编号不可随意乱编,它与有关文字加注一样,是在某灯局所代表着某个作业段落、台席(或“人员”)的。如是省会以上大市局的分拣处理部门,每班有40个平信人工分拣,倒有可能,但其日戳除补销营业收寄漏销信件外,一般又只是加盖于平信捆把签或有关容器签条上。而注有“(销)”字,显然是某收寄局所专销平信的戳,无论如何不应有“40”把。即或是该局所各类日戳杂乱地混编号,也难有“40”把。果真搞了40把戳,又是见该局日戳刻制、配备、使用、管理的混乱。同时,“40”的排列又使内容“子、 ”颠倒,如一个句子的主谓宾语搭配错乱而意思变异。
2.“刻有‘封发’或‘分拣封发’字样的戳”。
这种戳应该是该局分拣封发部门使用的戳。出现在平信收寄销票上,可能是补销营业部门漏销,或分拣部门直接收寄的邮件,皆属正确正常。文中所说“地名加刻‘封发’字样”,如属专门封发部门用戳,则不是有“加刻”之新意,而是正常的可刻。
3.“刻有‘营业’字样的戳”。
文中例举“云南玉溪·1998.3.5.20营业5”戳,是规范的,内容也符合应表现要求。而其他几例就是不规范的“五花八门”了。
如: “浙江北仓·96.08.25.16邮政营业4”戳,基本可行,但不规范。“邮政营业”是相对于当时同时有“电信”营业而言。按规定邮政日戳何需刻“邮政”二字,纯属多余。只是电信营业和电报投递等,所用日戳在局名后加刻“(电营)”或“营业”后面加(“电信”),或局名后加刻(“电报”)。
又如:“浙江丽水·99.03.12.17邮政(营业)5”戳,与上例相比“营业”二字加了括号,这就形成了概念与意义错误。既然后有“(营业)”加括号,是表示了作业单位,而前面“邮政”二字就只能是局所名,却以本属多余的“邮政”二字作了局名,简直成了“全球通”邮政共用戳,实为笑话一则。
再如:“重庆1997.12.2.19解放碑营业9”戳,也不规范。“解放碑”是局所名,“营业”应加括号才对,未加则变为局名之一部份或概念模糊。“9” 亦应加括号,且不宜与“营业”同一括号内。遇此类情况,按过去正确规定,应将“营业”或“9”的编号其中一项刻在“下月牙”内。
还如:上半环“广州”,下半环“印制品(营)1”日戳,是一把内容荒诞日戳。若大广州市,局所上百,却没有局所名而名日“印刷品”的“(营)1”。就算是广州市局局本部所在地营业厅使用的戳,按规定的要求也应刻本局址地名(即局名,如成都“署袜街”,贵阳“大十字”等)。即使简略和不规范,也应该表示为“营业(印刷品) 1”,其概念才不致怪异。
4. “刻有‘筒取’字样的戳”。
凡刻有“(筒取)”字样的戳,就只能是专门组织按频次定时开取收信的“趟班” 作业单位的用戳。因为在城市市除每个邮政局所的局内和门前设置信箱信筒外,还要在市内各处布设信箱或信筒,一般中小城市由相关投递段道人员开取收信,而大城市就要设置专门开取筒(箱)的作业人员或单位,称“趟班”。处理这部份邮件的日戳要注明“筒”或“筒取”字样。
“筒取”字样不是表示该邮件“是从信箱信筒内取出”的意思,而是代表“趟班”这个作业单位。因为“筒取”函件的时限要求和考察标准有别于局内及局所门前信箱信筒内投递的函件,涉及法定责任,不可乱用“筒取”二字。
文中所谓“10种形式”以及十个戳样,只有天津和呼和浩特两例正确;浙江丽水、吉林延庆两例从戳面内容与形式算正确,但无疑是没有加刻“筒妈”字样必要的不知究里的模仿行为。因为这类城市规模一般不设专门“趟班”,假如设了则不应按“趟班”时限要求开取,而应与“局内”频次或出口赶发班次一样;其他各例均是不知所云的错内容和错形式,文字内容与排列组合表达显示了多种概念性错误。
5.“刻有地名的戳”。
邮政日戳就是应刻地名。“地名”即局所名,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才规范,并必须。某君文章所述其意,认为是“别致”就不对了。尤其文例“四川双流·川齿厂1”和“北京·新华社1”,都是正确的。并非某君文章所言是“颇引人关注的”,含有某种另意而“刻有企事业单位名称”。此两戳所谓“企事业单位名称”,在邮政日戳上表示的是“地名”即此处局所是 “川齿厂”、“新华社”,而不是“刻有”或某种想象的做文章。这上面的“川齿厂”和“新华社”已成了纯碎的邮政局所名称。这就是四川双流县邮政局开设在 “川齿厂”(四川齿轮厂)的邮政所,北京市邮政局开设在新华社的邮政所(或支局)。这类邮政所一般专为这些企业或单位设置,或以此为中心的区域开设,故冠以此名称,亦如许多公交站名一样。
6.“其他类戳”。
某君把“天津·海参动邮局1”和“浙江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临)2”两枚日戳,说成是“集邮者所为”。这个认识是错误的。这两种戳是正规日戳,既不能任意刻制使用,更不可由“集邮者所为”。如若果有个人所为,则是违法行为。
“流动邮局”是为有较大用邮需求,或具有规律性用邮量高低不定,或大型的或较大范围的建设工地等,以及离现有邮局较远,既有用邮需求而无再开设固定邮局之必要和条件的区域,包括此类国防军事区域、渔牧业区域等,对其进行邮政流动服务的作业单位(如流动服务车及人员组织等),办理各项业务所用日戳,名为“流动邮局”。“流动邮局”必须是相对长期稳定的,才适宜刻制使用“流动邮局”日戳。而为配合当地一些重大活动或某种需要所组织的“流动服务”,则应使用派出单位原使用之日戳。
为特大型会议或特重大活动(如展览会、运动会、物质交易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活动等),且意义深远、影响大、声势大,邮政在现场设置的临时服务机构,并有固定处所,且公告为“临时邮局”的,可刻制使用“临时邮局”日戳,加注“(临)”字,以表明是“临时邮局”并临时使用。
这两种戳不是“集邮者所为”,但往往是集邮者喜欢的,其至专门到此戳地交寄邮件或加盖以求获此类戳。也正由于此点,一些邮局随意刻制使用此类戳。这样一来,此类戳的收集研究与欣赏的价值和意义就大为降低。虽不是“集邮者所为”,却是邮局“人为”。
任何地方刻制启用这类戳,都不能“人为”,须向相应管理机关申请批准。而批准机关也不能有求就批。
桔柑君文中还举例并说:“用投递戳、集邮戳、国际戳盖销国内平信的则完全是违规之举”。这样认识也是错误的。
邮局投递单位、投递段道及每个投递人员,都有按规定收寄邮件的责任,他们收寄的邮件就应该盖本身日戳,这才规范。反之亦不规范。即是分拣封发部门(主要为一般县市局),也可以按规定或临时任务直接收寄和投递邮件(谓“分拣直收”、“分拣直投”),加盖“封发”字样日戳亦如此理,仍然合规。
“集邮”和 “国际”字样日戳,应该是较大县市以上城市邮政营业部门,设置了集邮专台和处理国际邮政业务的专台,亦刻制使用了“集邮”和“国际”字样日戳。这些台席办理业务不但按劳动组织可以兼搭,还可以实施有限交叉,所以同样可受理通信业务和国内邮政业务。如在行政班次以外营业时间内(如中午或晚上),轮到这些台席当值,还应办理所有业务。凡由他们办理的都应使用本身日戳。这不但不是“犯规之举”,恰是合规之举。
邮政日戳上注明的有关“特性”文字,不是限制只能办理特定业务,而是表明使用单位和责任段落,,而最重要的是必须表明具体局所/“投递”字样日戳作了收寄用,亦如无此字样日戳同样可以作投递日戳加盖落地邮件一样道理;“集邮”字样日戳盖在其他邮件上,亦如非“集邮”日戳盖销的一切邮件都可以是“邮品”,同样可盖销集邮品一样道理;“国际”字样日戳办理的国内业务,亦如一般日戳同样可收寄处理国际邮政业务一样。
邮政日戳使用中违规否,一般与盖在哪类邮件无本质关联,而是谁使用和加盖才是必须严格按规的。尤其是刻制日戳的规格标准和内容构成,必须按规定并科学地作规定。要做到“理明”、“义正”、“意清”、“文理合规”。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邮政日戳刻制使用很不严肃,不明其理而产生的随意性不断出现,或者某些“规定”就脱离了科学原则。这样,大大损害了日戳的性质的价值及严肃意义,反而带来邮政基本理论变异和混乱。
须知,邮政日戳不是集邮装饰图戳,更不是业务标识戳,而是“邮政印鉴”。
集邮,从某种意义讲就是“集邮政”,而相当部份集邮者并不熟悉,甚至不了解有关邮政常识及规定实质。有些规定的来源、依据及具体内容,又属于行业或国家机密,是不可以凭一般认识和主观认识来研究的。所以,邮政部门及集邮和邮政报刊,理应担负为集邮者答疑解惑、正确指导与引导的责任。应尽量避免在宣传的指导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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