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邮戳的有效性
-----兼与周建华同志商榷
在记载中国航天发射活动的纪念封上盖销邮戳方面,在中国三大航天中心中唯有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所制作发行的航天发射封片所盖销的邮戳式样繁杂,又局所众多。尤其是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附近及周边,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航天活动有关联的邮政局所不只有一个,而是存在多个,如西昌西城、西昌长安、西昌车营、西昌火车站、四川西昌航天城以及四川冕宁五所(615606),冕宁沙坝(615621),冕宁漫水湾等等,不要说国外航天集邮家们搞不清楚,就连我们国内的集邮者也是如云雾一般,分不清辨不明。如果在对这些邮戳的使用中,我们对哪些邮戳有效以及哪种邮戳最重要这些基本问题搞不清楚甚至纠缠于无益的争论当中,对中国航天集邮的健康顺利发展是没有什么积极作用的。
近日拜读了《中国集邮报》刊登的重庆周建华先生撰写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邮戳的有效性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对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所在地各邮政局所与中心各相关航天单位的业务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对这之前业已存在的盖销了西昌及冕宁各邮政局所的各种所谓的西昌航天发射封的性质又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但《研究》一文作者由于在行文伊始就提出了一个错误的命题,给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导致在对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邮戳有效性问题的分析与理解上一直概念混淆,思路不清,从而得出了在记载和反映西昌航天发射活动的发射封片上盖销西昌各相关邮局邮戳均视为有效的这一与FIP规则相悖的结论。对此,有必要给予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以期引导国内外航天集邮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参加邮展的邮集中加以正确的选择与运用。
首先,关于在记载西昌航天发射的所谓发射封上盖销何种有效邮戳的问题在国内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
《研究》一文作者在文章开头对所谓一直困扰中国航天集邮界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航天发射活动邮戳有效性的问题”的表述和说明,并没有正确地表达和反映出当前中国航天集邮界对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邮戳如何使用的真实关切。因为仅就航天发射而言,已经如作者自己所述,“销四川冕宁沙坝(或五所)邮戳才有效”“已逐渐被很多航天集邮爱好者所接受”,这就是事实。因此,就反映航天发射的有效性邮戳的认定已经比较明确了。此外,最新的《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第3条在展品组成的原则中明确了“在(航天)专门事件发生当天经当地邮局盖销的那些信封和明信片”是“属航天集邮专有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所谓航天封片并不是仅指盖销了航天事件中发射这一具体技术环节的当地的邮局邮戳的那些封片,而是包括记载起飞(发射)、着陆或其它空间活动的封片。因此本文关注和研究的应该是盖销了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所在地各邮政局所邮戳的航天封片作为补充展示应该如何正确记录和如何全面反映一次航天事件或者航天活动的问题,这些航天事件或者航天活动包括航天发射、航天测控、航天指挥、航天回收等技术环节在内,如果单就航天发射这一技术姿态而言,能够正确记录和反映它真实状态的只能是盖销了离发射场最近邮局邮戳的封片,即航天发射封片。
其次,所谓“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问题,只能是针对离航天发射即火箭升空的发射平台最近的邮局而言,这一邮局是具体和明确的,又是唯一和排他的。
由于《研究》一文的作者在对“离发射场最近邮局邮戳”这一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始终依据的是所谓1992年的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规则及指导要点,而这些规则与要点早已经不再适用,已经为最新的规则及指导要点所取代,因而文章作者在文章前面和结尾处作出了诸如“在1992年版规则未修改以前,西昌的航天发射活动,销成都某邮局邮戳的封片视为有效”并要“挖掘出来”等这样荒唐的和根本不符合实际的结论。众所周知,1992年版的FIP航天规则只是反映了在当时历史背景及条件下对中国航天活动的认知水平和理解程度,现在看来它是多么的肤浅和谬误。因为早在1984年(甚至更早)就已经有四川冕宁五所的存在并出现了以冕宁五所邮戳盖销的航天发射封了。只是当时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它收集它而已,但没有关注没有掌握没有了解没有收集并不等于冕宁五所的不存在。在最新的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规则与指导要点中,虽然已经不再提及并详列各国的航天发射场,但对于邮戳的选用却作出了非常原则的表述。比如,在美国空间计划一节中,明确了“记载起飞(发射)、着陆或其它空间活动的信封和明信片应加盖事件发射时准确日期的邮戳”,而“对发射的邮戳就仅展示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在苏联/俄罗斯空间计划一节中也明确了“对于发射的邮戳应展示带有该事件的日期的离发射场(苏联宇航中心)最近邮局的”。同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参与空间计划的其他国家一节中,同样作出了“对于发射,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邮戳是有效的”规定。既然提到了“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邮戳”,那这个邮戳就应该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存在第二个“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邮戳”。因此,就西昌而言,反映其航天发射活动的只能是盖销冕宁五所的邮戳的,而非其他,除非是当冕宁五所因故停止营业和其邮戳不再继续使用后,出现了新的又是事实上的“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邮戳”即冕宁沙坝邮戳。
规则中的这种原则性的表述,既承认和面对各国航天发射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不止一家邮政局所的现实,同时也对集邮者能否依据规则对各国航天发射场内何为离发射场最近邮局邮戳进行判断和选择提出了考验,这也正是航天集邮当中应该进行学习与研究的重点与关键所在。
第三,FIP规则中所指的发射场不应是广义上的,而只能是对航天发射阵地所在区域的特指。
发射场,顾名思义,就是指航天发射活动得以实施的具体的明确的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场地,讲得更明白一点就是指提供火箭升空所必需的包括发射平台和发射勤务塔架在内的发射阵地。
尽管在最新的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规则及指导要点中已不再提及各国的发射场名称,更不会也不可能去一一明确盖销哪种邮戳才视为有效,但却在各国的空间计划中作出了“对于发射”,只有销离“发射场最近邮局的邮戳是有效的”规定。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或者讲又进一步明确和肯定了在反映航天发射活动时,“与发射场密不可分的其他系统的驻地邮局的邮戳就无效”的事实。就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所属各航天系统及航天单位所在地的邮局邮戳而言,如果它不是离发射场最近的,那么在反映航天发射事件时它也就是无效的,它也就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展示去对一个航天事件或者一次航天活动中的测控、飞行、回收等技术环节给以记录和反映,从这个角度再来认识这些邮戳时,它们又是有效的,但不是重要的。试想,我们在邮集中需要选用一枚反映一次航天活动时的火箭发射的封片时,是选择盖销西昌冕宁五所或者沙坝邮戳的封片呢,还是按照有效性的原则去选用一枚盖销西昌车营或是火车站或是西城的邮戳呢,不言而喻,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首先选用盖销西昌冕宁五所或者冕宁沙坝邮戳的。但在反映一次航天事件中的诸如测控、指挥、运行和回收等技术演变环节时,并不排除作为补充展示的其他邮戳的使用。
另外,如《研究》一文作者所指,对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兰州27支局”军邮局而言,如果在某次航天发射时,在发射阵地附近存在其下属的邮政分支局所并正常营业的话,那么这一邮政分支局所的邮戳(如在神舟号飞船发射任务期间出现的“兰州市27支局3支局”)是盖销反映航天发射活动的最有效的戳记,当然要比远离发射场而位于基地机关所在地的“兰州市27支局”的营业邮戳要重要的多。
第四,四川凉山州邮政局启用的“西昌航天城”邮戳其实就是一具航天题材的风景邮戳。
尽管凉山州邮政局在报批的文件中将该戳定性为“航天发射任务专用邮戳”,但其性质与一般的风景邮戳并无二致。无论从其式样和规格以及使用程序上来看,都是属于风景邮戳的范畴,只是其图案为航天内容的罢了。此类航天题材的风景邮戳在国内现在已经并不鲜见了。而且这种戳记一般都保存在当地的集邮公司或者说集邮协会那里,并不是在营业柜台上使用。如果这种邮戳平常就放在距离其图案所反映的发射场最近的邮政营业所内使用的话,那它的有效性甚至是重要性就要另当别论了。因此,在反映航天活动中的发射事件时,此种邮戳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重要性了。在目前中国的三个航天中心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军邮局于1993年10月8日启用的带有发射场名称的即“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 兰州市二十七支局”特种邮戳,可以讲是比较典型的记载航天活动的专用邮戳,因为它是由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军邮局为航天活动专门刻制启用的,其有效性与重要性是其他航天图案的风景邮戳无法相提并论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研究》一文中作者只是注重了西昌各邮政局所邮戳的有效性,而恰恰却忽视了哪个邮戳在航天集邮规则中更具重要性的问题。研究有效性更要重视其重要性。只考虑邮戳的有效性而忽视其重要性,只能是更缺乏有效性;只有考虑了邮戳的重要性,邮戳的使用才能变得更加有效。记载火箭卫星发射时的邮戳,最重要的是展示其中离发射场最近的邮政局所的发射日邮戳。仅就一次航天事件或者航天活动而言,冕宁五所邮戳和冕宁沙坝邮戳肯定要比西昌市区的各邮政局所的邮戳的重要性要强。在判断记录航天发射事件的邮戳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时,首先是离发射场最近的邮局的当日邮戳最佳,相对就重要些。这是无可非议的。但这并不是说与发射场相关的其它的邮局的销戳就完全无效,只是在重要性的判断上有着不可回避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也是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规则所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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