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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修法先行

  ●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事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其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下,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统一,克服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并可能会与国家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只有通过修法来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并合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才能走出多年来楼市调控的“怪圈”,并通过税法的公开和透明来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今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似乎迎来了新的契机。年初即有媒体不断传出试点城市范围将不断扩大的消息,日前国务院在《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又提出要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这些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针对房产税的新一轮争论。争论广泛涉及房产税的目的及其作用、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房产税政策调整及其立法等诸多问题,其中不乏反对与质疑之声。

  继去年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之后,国务院今年再提“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这无疑在又一次触探社会公众敏感的税负神经,给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事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其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下,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统一,克服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