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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内严禁开发房地产

  9月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从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产城互动、完善激励机制等多方面给力,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
  
  产业集聚区内严禁开发房地产
  
  意见要求严格规划实施,突出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严禁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建大广场及其他属城市功能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加强扶持产业发展。引导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细分行业领域,突出发展一个政府扶持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七大主导产业,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品牌。
  
  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把招商引资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引导各地探索通过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方式,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内低效企业退出。
  
  支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通过整合注入优质资产、持续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扩大产业集聚区资金融通平台资本规模。
  
  支持产业集聚区规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立市财政专项资金与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实际融资规模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推动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间接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定期进行产业集聚区人才需求预测,调整完善职业教育、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在县域产业集聚区工作1年以上,愿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及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集聚区搬迁村民要优先安置就业
  
  推动每个产业集聚区根据主导产业特点,设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入驻。
  
  进一步完善路网建设,实现和主城区、高速公路或国道、省道的互联互通。力争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并工作。
  
  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则,安置社区人口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失地农民就业和产业集聚区企业用工,优先安置搬迁村民在产业集聚区就业,保障搬迁农民长期获得收益。
  
  特色产业集聚区一次性奖百万
  
  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当年发展形势良好、成绩突出的产业集聚区和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对年度考核中重点扶持产业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的产业集聚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中重点扶持产业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
  
  对产业集聚区年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100万元,以后每净增50亿元再奖励50万元,以50亿元为一个档次,给予所增部分一次性差额奖励,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集聚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对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且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集聚区的投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