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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工商局查处一房地产霸王合同

    本报讯(记者 董巧霞 通讯员 王芳)日前,记者从许昌市工商局了解到,在该工商局开展的格式合同专项整治活动中,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格式合同订立霸王条款被查处,被罚款1万元。

  今年6月,许昌市工商局接到安先生投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其定购某小区房子时交的1万元认购金。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双方进行调解。安先生认为,1万元只是预约金,自己并未购得实际房屋,现在不要期房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退还认购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声称,双方签订的认购单第四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信函等方式通知后付清应付款及相关费用,并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单后退房或者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交纳房款及相关费用,出卖人不予退还买受人所交认购金,并有权处置买受人认购的房屋。”安先生已在认购单上签字,要求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这1万元认购金不能退还。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商品房认购单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执法人员认定,安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虽是意向合同,但也属于格式合同,该认购单第四条的内容实质为“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如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等违约情形,并未作出任何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照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讲法释法,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投诉受理一个星期后,安先生顺利地拿回了自己的认购金。但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某房地产开发商因为与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许昌市工商局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日前,许昌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更改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