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在建工程只能抵押已建部分
【新规】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解读】
原先只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并已动工的,就可以将整个工程全部进行抵押。这虽然方便了企业的融资,但加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且易形成房地产市场泡沫。而从今年6月1日起登记机构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这意味着抵押人要随着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追加抵押物,因此要进行多次抵押变更登记,直到满足融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者融资难度和登记手续,但对贷款人来说则降低了金融风险。
变化二 无受理凭证的不得代领
【新规】
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解读】
以往领证时不管是权利人还是代理人,若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一般需产权人在领证窗口的工作人员面前做个受理凭证遗失的声明,并加盖产权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印章即可领证。6月1日之后,若领证时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权利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产监处解释,这是为了避免出现领证纠纷,虽然可能会对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但注重安全防范,用意也是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房屋权利人(代理人)要保管好受理凭证,尽量为自己减少领证时的不便。
变化三 继承、遗赠需要提交公证书
【新规】
房屋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对于房屋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解读】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等材料。当事人申请遗赠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等材料。
变化四 房屋登记要带好第二代身份证
【新规】
第一代身份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在申请房屋登记时使用。
【解读】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从明年元月起,申请房屋登记时要带好第二代身份证。
港澳人士申请房屋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人士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的身份证明为《护照》。非中国籍人士,包括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多为护照或申请人所在国颁发的身份证明,这些证件还需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译本。(记者 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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