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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首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11日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迄今为止第一个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础性法规。

  《监管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同时还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在七个方面对《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监管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鉴于“主营业务明确”的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删除了相关要求。

  二是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建议,《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三是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