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正式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本报讯 昨天,央行正式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要求购卡人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对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赋予其在挂失、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对资金限额在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方面给予便利;在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的前提下,对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交行业不记名预付卡,允许余额在100元以下时按约定赎回。为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办法》还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央行表示,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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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个人购万元以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需登记
本报讯(记者 陈筱红)商务部日前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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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何区别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比如北京地区常见的商通卡、瑞通卡等,可在很多商场、超市、餐馆使用;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比如一些超市、商场、美容院、健身俱乐部等发行的只在本经营场所使用的预付卡。
按照规定,央行负责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而单用途预付卡应由商务部门牵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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