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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外资股东权益比例上限拟提高至4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网 08月24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外资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49%”。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至少应当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三是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子公司规定》共18条,本次拟修改1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