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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政促券商创新 代销金融产品将实现一站式理财

2012年08月24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蒋飞

  连续两天,证监会连发两项支持券商创新的政策。先是资管新政,接着又是昨天公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这项新政策意味着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将从公募基金和其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扩大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希望发展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多元化理财产品的思路由来已久。十多年前,大鹏证券等业内较为市场化的券商就曾打造过自己的理财顾问业务和销售团队。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一些证券公司自律的缺失,券商的资管和理财业务都曾沦为融资工具,为自营盘的庄股提供资金。

  近年来证券公司管控风险能力提升,一些证券公司提出,希望允许其更灵活地创设产品,并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证监会也积累了对券商的监管经验,放开券商代销金融产品的时机早已成熟。

  代销金融产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证券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虽有不同,一为代理、一为居间,但从行政监管角度看,并无实质性差别,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大体相同。

  因此,草案将两种情况合并在一份规定中加以规范,既为证券公司开展代销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方便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代销方式,也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现有居间行为的尝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特别强调,应重视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金融机构不当销售所导致的问题,引以为戒。因此,草案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核心内容,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

  在责任方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过程中向客户提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当出现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证券公司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