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超过50%
再融资有望获“绿色通道”
上证所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证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同时给予高股利支付率(现金分红与盈利之比)的上市公司给予再融资“绿色通道”等政策性奖励;并明确以现金回购股票方式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用于支付股份回购的现金视同于现金红利。
上述计划仍在征求意见,意见征求于8月底结束。
现金分红低于净利30%
需详细披露原因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以发放,可以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支付。固定比率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提。超额股利政策,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者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上市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上市公司要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包括上市公司要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现金回购视同派现分红
有意思的是,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不再以全体股东三分之二的方式“一刀切”。
《指引》要求,应按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指引》并给予“现金奶牛”奖励政策。
对于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合理预期上述两项指标可持续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
对于当年派现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合理预期上述两项指标可持续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在公司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向有权机关出具支持性文件;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特别指出,对于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可以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吝于现金分红
交易所政策鼓励现金分红,与目前A股市场“铁公鸡”上市公司居多的市场环境相关。
同花顺(20.300,0.12,0.59%)数据统计显示,近三年(2009年至2011年),2400余家上市公司中,每年股利支付率高于30%的分别占比22%、27%和33.54%。上证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连续10年分红的上市公司129家,占上市满10年上市公司总数的18.5%;连续五年(2007-2011)分红金额超过50亿元的公司12家;股利支付率连续五年超过40%的公司24家。近三年分红公司的平均股息率(以年末收盘价计算)分别为0.85%、0.94%和1.49%。2011年,以工商银行(3.82,0.02,0.53%)为代表的一批权重股股息率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其中,股息率超过3%的上市公司52家,超过5%的公司14家,连续三年均超过3%的公司5家。
但与此同时,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有347家,仅占上市满三年企业的40%。还有的公司该分红但不分红,截至2011年底,沪市有20家上市时间超过十年的公司从未发放过现金红利,公用事业(1599.269,-1.51,-0.09%)与工业类等比较成熟且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实际上,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已经陆续发布了分红政策,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将现金分红比例定在了每年10%、近三年30%(公开再融资规则)之上。
上市公司搞利润“腾挪”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当前的利润分配政策看似非常严格,但其股东却并未能真正获得现金收益。
铜峰电子(4.81,-0.03,-0.62%)(600237)当前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但是铜峰电子从2009年到2011年却始终未进行现金分红,这是因为在2009年铜峰电子出现了1亿元的亏损,因而近三年累计的可分配利润仍为负值。
为此,铜峰电子调整了现金分配方案。除了承诺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之外,还确定在盈利当年,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原则上一年分配一次利润。
除此以外,不少上市公司在“可分配利润”上进行腾挪。
例如高鸿股份(6.36,-0.05,-0.78%)(000851)最早在今年1月份就曾发布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高鸿股份称,在满足其他前提下,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将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高鸿股份201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7.32万元,但是母公司报表中的净利润为-2282.3万元。高鸿股份就表示,由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可供母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为-17466.3万元,因此不进行利润分配。高鸿股份近三年均未进行分红送转。
分析人士指出,究竟是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分红标准,还是以母公司报表为标准?差异其实非常之大。比如,贵州茅台(244.98,0.85,0.35%)201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63亿元,母公司报表中的净利润则仅有46.41亿元。最终贵州茅台以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准,统计了当年的可分配利润并进行分配。
“既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就应该尽量做到透明、公开。”一上市公司资深董秘就指出,否则这些制度建设仅能成为忽悠中小股东的“走过场”,无法真正起到公司治理的作用,“不诚信的上市公司可以动的手脚很多。”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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