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征集数量创纪录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20天33万条修改意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不知不觉中创下了一项新纪录。
2011年5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收到23万条征求意见,数量超过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征集意见数的总和,一度创下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数纪录。如今,这个纪录被再次刷新——截至7月26日,《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才不过20天,而意见征集数已高达33万多条。
公众对劳动法修订的“热情”,远超预期。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将会对劳动派遣做出明确的界定,涉及几千万劳动派遣工的利益。”全国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俊海(微博),曾参与五年前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此次修正再次参与其中。“征集工作还有近十天才会结束,数量还会进一步上升,我们也正加紧时间提交修改意见。”他说。
刘俊海向记者透露,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初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8月底将对其进行二审,10月底进行三审。如果不出意外,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10月底正式实施,劳动派遣工的境遇将有望得到改善。
记者从初审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看到,草案集中修改的部分共有四条,每一条都直指劳务派遣。
派遣比例或限定两成
据了解,劳务派遣人员均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过程均由派遣机构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也由派遣机构支付。用人单位只需同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定期向派遣公司支付费用,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同时,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既可以避免人员冗余产生的成本,又可以突破人员编制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劳务派遣在一些企业一度被滥用。
“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直存在,有的央企用工比例甚至高达90%,这本身就是一个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从去年开始,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愈发强烈。”常凯表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需要对使用比例进行限定和规范。
记者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我国虽然颁布并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但无论是在其正文中还是在随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都缺少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较为详细和明确的阐释,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劳务纠纷,“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我建议将劳务派遣员工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并规定雇主使用的劳务派遣的最高比例为20%;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明确股东对劳务派遣职工债权的连带责任;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人格平等;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刘俊海表示,设定劳务派遣最高用工比例是此次修改的重要议题,被采纳的可能性很高。
用人单位反应强烈
据记者了解,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消息一出,就有企业开始着手减少派遣所占业务比例。同时,相关合同也改为6个月一签,以逃避同工同酬等要求。
“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企业开始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规避。其实,这也给了法案修正一个机会,我们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完善。”刘俊海解释说,企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签订合同,一年签两个合同或者十年签二十个合同的规避方式都是无效的,后面的修正案中都会有所体现。
初审后的《修正案》草案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同时,对以上“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其中,关于对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和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界定尤为引起关注。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建筑型企业,几乎所有的建筑型企业的施工人员均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而来,希望《劳动合同法》在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一些行业的特性。”北京建工六建宣传部长王加江告诉记者,六建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是10∶1。用人比例一旦被控制,施工企业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
王加江表示,每个工程六建都是按照承包平米面积的大小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和支付费用,至于该平米需要多少工人大都是劳务公司自行考虑。同时,王加江坦言,提高劳动派遣机构的注册资金门槛,或会有利这个领域的有序和健康发展,但前提是需要增强监管的力度,因为用人单位对接的劳务派遣机构或是拥有很高的实力和注册资本,但他们很有可能会把业务外包,最终落实施工的依然是挂靠在这些大机构下面的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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