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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退市方案发布 连续三年营收低于千万将退市

2012年06月29日 07:3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许志峰 谢卫群 邓 圩

  《 人民日报 》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退市条件主要做了如下修改:多数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现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多数意见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现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其余退市标准还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两市主板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的退市制度方案正式推出。

  指向“停而不退”和“僵尸”公司

  据介绍,新的退市方案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两市新方案通过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净利润指标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根据新方案,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交易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还增加了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上交所的方案也针对“空壳”公司等突出问题,新增了相关退市标准。

  新退市方案还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遏制绩差公司股票炒作行为。

  此外,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最终方案与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不同

  今年4月底,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完善退市制度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经讨论,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间,从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来看,多数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建议将退市期间缩短为3年。上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此外,部分反馈意见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重述的方式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通常都涉及财务会计报告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上交所采纳有关意见,规定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对于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最终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出的修改,与上交所基本相同。

  “风险警示板”明年初实施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说,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是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决定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交易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交易所对其予以摘牌。

  对于风险警示板,交易所可以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设置交易限制措施。交易所可以对风险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涨跌幅实行限制,要求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交易;规定单个账户的单日单只股票的累计买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说,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风险,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据介绍,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退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应被问责

  针对建立退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问责制度的建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多种多样。上市公司可能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致使其触发退市指标而被退市,这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在全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属于市场常态,仅仅因为退市本身追究公司、公司高管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但是,如果上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掏空资产、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不管是否涉及退市,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都会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