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今日晚间,证监会网站解答近期投资者关注的问题。称为使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积极培育包括养老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证监会正在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以下为证监会解答50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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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如何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答: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非常紧迫非常复杂的工作。在一个散户投资交易占到85%的市场上,要彻底解决“从众心理”、“羊群效应”和“集体非理性”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监管部门必须随时随地把市场的真实情况告诉给投资者。
投资者教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能指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不能成为推脱和放松的理由。证监会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就是要鲜明地反对“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投资心态,诚恳地、真实地介绍各种股票的实际收益情况,深入推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买者自负”的理念。
28、如何避免买好公司的股票而出现亏损成为“有毒资产”的情况?
答:即便是最好公司,如果股票价格已经高估,那也不值得购买。包括按蓝筹股指数买股票,也不能盲目追高。
上证50在推出以来的8年里总收益为82.5%,上证180在9年半里总收益为71.7%,沪深300(2512.185,-40.43,-1.58%)在7年里总收益为151.2%。但在过去五年,上证50、上证180和沪深300也经历了较大起落,收益率并不理想,分别是-4.6%、12.3%、20.8%,因为2007年的价格水平是现在的两三倍。
总之,即使公司本身前景看好,有特别的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意因素,但如果估值超过其潜力太多,那也可能成为“有毒资产”。
29、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发行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自身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做好工作,任务艰巨,需全社会关注、各主体参与、投资者自我保护并举。监管部门将围绕这一目标,按照“三公”原则,努力推动建立面向投资者的有效、诚信的证券市场,构筑投资者保护的良性生态环境。
发行人的责任:发行人要有商业诚信,既要重视自身的产品、技术、质量、市场,提高经营效益,更要充分重视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在证券市场上立足和发展壮大。对于不诚信、粉饰业绩甚至业绩造假,误导投资者预期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中介机构的责任:中介机构要提高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勤勉尽责,提高业务水准。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者,要充分认识到投资者是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伤害投资者最终是要伤害到自身。维护了大局利益,维护了投资者利益,就等于维护了自身的利益。要视客户为上帝,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市场长远发展的利益和自身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遵守执业操守,如实披露在执业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揭示风险,敢于揭示风险,真正发挥“中介”的专业作用,体现专业精神,为投资者揭示一个真实的公司,要让自身的“中介”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市场的检验,从根本上为自身树立良好声誉,提升真实竞争力。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以自己的专业之长,为投资者提供理性判断的真实信息,最终赢得投资者的充分信赖,在市场中赢得坚实的地位。对于那些一味贪图高收费,不顾真实情况,帮助企业进行包装,甚至造假,骗取高价的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要记录在案,同时也鼓励市场、投资者及媒体与我会一道进行监督。在此我会也提醒各种中介,千万不要陷入“不讲诚信”的恶性循环中,为贪图眼前一点小利而损害自己未来成长为名牌机构的前途。
投资者的责任:广大投资者要多学习、多分析,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作出投资判断。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甄别,不盲目跟风。
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有责任,也有信心逐步改变投保工作现状,将继续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完善新股价格的形成机制,落实和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投资者法律援助力度,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希望广大的投资者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共同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
30、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发挥好“中介”的专业作用?
答:作为直接为投资者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保护的主力军、主阵地。证券公司要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精神,在良好投资文化的形成和投资理念的树立上做出应有贡献;要拓宽思路,创新服务,逐步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证券公司要真正发挥“中介”的专业作用,为投资者提供理性判断的真实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并敢于揭示风险。此外,在提供新产品、开展新业务时,不能单纯以市场推介为导向,而应当有意识地将投资者教育与自身的经营行为区分开,客观、真实地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帮助投资者理性做出判断。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最终赢得投资者的充分信赖,在市场中赢得坚实的地位。
3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的处罚能否引入司法程序,同时让受害股民可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门槛?
答: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目前,证监会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为强化信息披露质量,2011年,证监会又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加大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的同时,证监会还将持续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误导投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尤其是要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和惩戒效应。另外,监管部门也注意到,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看不懂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有的内容也过于繁杂。证监会正在研究督促上市公司提供详简两种财务报告,也提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每股盈利、每股净资产等这些最关键的指标,随时了解市盈率、市净率、股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等动态变化的指标。
投资者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希望及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反映。
另外,证监会系统及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研究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拓展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救济渠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国外的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有利有弊,如何与中国的实际做法相适应,可能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论证。
32、如何看待专家荐股获利的问题?
答:专家如果在荐股的同时炒股,有违职业操守,即使只对股市制度和政策发表一般性评论,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有的学者专家自己也可能没有意识到,作为投资者和评论家角色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他的言论容易产生误导,对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海外市场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专家发表文章荐股时声明自己是否同时也是该股的投资者。实际上也包括媒体的记者,如果负责股市方面的报道,最好也不参与股票投资,因为媒体记者的文章可能影响公众,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行为。证监会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专家,或者两种身份都具备的人士,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最好能让市场、监管机构和媒体了解这种情况,这样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应有的误会。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认真研究当事人声明投资持股情况规范的可操作性,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33、能否严管或取消中央、省市电视台的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
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各级电视台举办证券节目。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目前,全国主要卫星电视证券节目已基本进入正轨,个别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可能还存在某些不规范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证监会与广电部门将继续采取以下严管措施:一是建立电视证券节目的制度规范;二是加强跟踪监控,及时叫停违规电视证券节目;三是严格规范推荐个股行为,从机制上遏制“抢帽子交易”;四是鼓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动合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栏目。
证监会欢迎广大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34、如何加大打击非法咨询机构力度、清理网络“荐股”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答:非法证券活动一直是证监会打击的重点。在国务院10个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支持下,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已经形成常规工作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您的希望是对证监会工作的批评,证监会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建设性参与、监督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二是研究切实可行措施,配合有关机关进一步强化网络媒体和手机短信监控净化工作,要切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渠道;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打早打小,打苗头,露头就打,把搞非法证券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的幕后黑手揪出来;四是各方警示教育、风险提示信息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全覆盖,多载体、多形式、更大范围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有效才能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五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要跟上、要补上,对中小散户的服务要引导、要提升,以此来减少非法业务的生存空间。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如应慎重对待“股吧”传闻,“股吧”里无价值的信息多,往往是信息操纵的场所之一,可能诱导散户跟风进入圈套,也可能为的是促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又如,浙江一投资者诉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案,虽然相关人员被判刑,官司打赢了,但是投资者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亦存在过错,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总之,凡是想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最终都会适得其反。
欢迎投资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通过电话、来信或网络等渠道举报违法线索。投资者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工商管理、广播电视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反映。
35、现在中小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渠道还是不畅通,投保局在这方面可否做些工作,让证券违法的民事诉讼走起来?
答:您所提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是个客观事实,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证监会、学术界及媒体都很关注,也都做了很多努力。在法律层面,证监会积极推动制定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密切跟进《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研究证券期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协调有关机构不断拓展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领域。
同时,证监会正在探索建立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第三方公益性证券期货专业调解机制。证券专业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权威性高、便捷高效、成本低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世界主要发达金融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潮流之一。目前,相关的制度性方案正在完善,试点的可行性正在研究。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可有效推动投资者司法救济机制的建立并深化投资者保护工作。
此外,保护局正在开展以警示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等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局愿意守护在投资者身边。
36、我国股票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如何?发展资本市场为何需要一个结构合理、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答: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专业机构规模明显偏小,投资者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十分突出。截至2011年年底,自然人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达到26.5%,企业法人占比为57.9%,专业机构投资者占比为15.6%。
与普通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专业化水平高,存在多方面的优势。成功的机构投资者都有一套挑选企业家、挑选企业和行业的办法,也都有明确的投资策略,具有较强的规避风险能力。由于资金量大,可以进行灵活多样的组合投资,也能承受短期的市场波动影响,不至于因资金压力被迫在不利条件下卖出证券。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属性决定了其在稳定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在发达市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占到70%左右,其中一半是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长期机构投资者,还有相当数量的公益基金和赠与基金。机构投资者始终是成熟市场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来,美、欧、日等发达市场尽管经历了世纪性的金融危机,但其资本市场的波动幅度反倒大大小于新兴市场国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37、我国对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哪些制度安排和推进举措?
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应当把培育机构投资者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推动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配合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的组合投资,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要适当加快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步伐,特别是来自港澳台的机构和使用人民币的产品,重点鼓励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目前,证监会已经将QFII和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分别增加了500亿。此外,要积极协调完善与市场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为机构投资者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8、最近证监会新批准了不少QFII投资股市,其中很多是国外的养老金计划,而证监会不断提倡地方养老金和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但是为什么迟迟没有动作?
答:从境外情况看,养老金是最常见的机构投资者,许多养老金将其资产委托给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其中欧美国家养老金的委托投资比例较高,2010年退休金占美国共同基金资产的40%。这些养老金机构在投资方面有较高的专业运作水平,其避险能力也比较强,是成熟市场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
境外养老金对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也有浓厚兴趣,许多境外养老金已通过QFII制度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一是直接申请QFII资格,目前已有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安大略省教师养老金、加拿大年金计划、家庭医生退休基金、国民年金公团(韩国)、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等6家境外养老金获得QFII资格及7.5亿美元投资额度;二是通过购买QFII发行的投资境内的基金等产品,间接投资我国资本市场。
因此,无论是从养老金的运作需要,还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看,都需要积极培育包括养老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证监会正在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当然,养老金入市并不代表百分之百全投股票,不同的组合、不同的基金,投资要求也不相同,投资方向还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在内的债市,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存款、现金等等。
关于引入银行理财产品方面,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关键在于充分揭示风险,并让投资者自行选择判断。
39、从投资者适当性角度看,如何理解“低收入者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不适合股市,应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限制了小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答:说低收入和以退休金为生的群体可能不宜投资股市,是从投资者适当性角度出发的一种善意提醒。不提倡不是反对,也不是限制,更不是禁止,希望广大投资者朋友能够理解。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安排,并非简单地把哪些投资者挡在门外,而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更是适应投资者、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有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主要抓手,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状况对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对不同层次、类型的投资者要使用不同的说明方式,表达不同的说明内容,承担不同的说明义务。
对于不适宜投资股票的情况,监管部门有义务提醒、劝告,并非强制性地限制大家的投资行为,归根结底,投资的决策权仍然由投资者自己掌握。投资者要量力而行,谨慎选择投资目标,并对回报有合理预期,不能想一夜暴富、赚快钱。同时,证监会也在不断地丰富投资品种,努力为大家“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
40、证监会一直在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创业板、股指期货都设定了一定的门槛,这是不是意味着要把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服务好、保护好投资者。曾经有一位退休老同志对权证了解不多,尽管中介机构做了一些风险揭示工作,但他还是在没有了解“行权”等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投资了权证,由于没有及时行权,导致血本无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提醒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大对“卖方”的监督力度,看他们是否做到了了解客户,根据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对于那些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公司利益,诱使客户购买高风险、结构复杂、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的做法,监管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41、如何理解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
答: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过程实际也是产品教育和风险揭示的过程,中介机构要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多层次市场各类产品的风险揭示和归类,同时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对投资者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全面掌握投资者的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管理,提供与客户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作出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要在总的原则要求下,根据自己公司客户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地开展分类管理、分类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2、如何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由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我国资本市场一起步就成为千百万人参与的大众市场。每年都有大量的新投资者入场,他们对股市风险没有多少认知,大多数时候是跟随他人,听信消息,追涨杀跌,最后形成很大损失,每年又有数以百万计身心疲惫的人离开市场。这种情形绝不是监管机构所愿意看到的。
在现有条件下,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首先要把那些最没有股市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劝离出去。其次,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投资准则就是遵循常识:买绩优大盘股;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尽量多买几只股;买入价格不能太高。最后,只有那些有专业知识且有能力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者,才适合去挑选那些大家不太熟悉、业绩不太稳定、前景很不确定的公司,就是说这是一个小众市场。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模式,从市场反映来看,普遍对相应的安排比较认可。下一步,债券市场、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都将融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理念。由于以中小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状况还将持续相当一个时期,证监会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投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力度,引导投资者审慎评估,理性参与,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假以时日,就能够逐步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起理性投资的市场文化。
43、证券公司如何通过创新来给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服务?
答:证券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激发创新动力,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个人储蓄存款余额达34.7万亿元,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投资理财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作为中介机构,要适应这种需求,丰富各层次的理财产品;要积极引导、协助更多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除了继续引导、支持和服务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进行证券投资外,还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投资组合中增加相对安全、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引导银行理财计划更多面向二级市场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通过业务创新,为更多的银行储户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好的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市场竞争,根本上还是服务能力的竞争,对于这类既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又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善盈利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服务和产品创新,监管部门将积极鼓励并予以支持。
44、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
答:目前证监会接受投资者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给证监会直接来信,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邮编:100033。来访请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中国证监会来访接待室”。您还可以向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反映,具体途径请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查询。
二是通过投诉电话反映。证监会投诉电话:010-66210166,010-66210182。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请登录证监会网站查询。
45、什么是“互动易”,如何使用“互动易”?
答:“互动易”是一个公共的网站,在这个网站上,投资者可以向深交所的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提出问题,上市公司专业人员会及时对问题做出答复,问题和答案都会及时在网站显示。“互动易”借鉴了微博的工作理念和信息传播创新模式,较此前单纯静态的网页模式,“互动易”使得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交流更加便捷迅速,互动性更强。
“互动易”是一个全免费、开放式的网络平台,“互动易”之名取自“简则简之易,易则易之简”,旨在帮助投资者在纷繁的市场信息中化繁为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动更加容易、获取信息更加容易、鉴别信息更加容易。
截至2012年3月12日,“互动易”日访问量已超过十万次,获得个性化信息定制功能的注册用户数达到10.6万,投资者提问数达到132,484条,其中新版上线后日均提问数为285条。同时,上市公司回复及响应速度也不断提升,回复率达到95%,平均回复时间从三天缩短到5个小时。
“互动易”核心功能是让广大投资者可以与上市公司高管近距离对话、面对面地交流。以前,广大中小投资者几乎难以与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交流,其诉求难以反应,与机构投资者拥有的专业调研优势相比,中小投资者更缺乏专业有效的沟通渠道。
一位投资者表示,在其打电话向上市公司询问问题时,个别公司可能会敷衍了事,直接要投资者自己看公告,但在通过“互动易”向某公司提问时,公司方面回复的内容远远超过了自己询问的内容,对其全面了解公司非常有帮助。
对于有些市场传闻,投资者迫切需要求证其真实性,对投资决策判断很重要,然而在“股吧”了解到的信息很片面,只会越传越讹,而“互动易”作为证券市场上法定的专业沟通渠道,能够正本清源,破除传闻和流言,让投资者快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在上市公司方面,通过使用“互动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效能。一些公司甚至通过“互动易”尝到了“甜头”。某上市公司表示,很多问题都是由公司高管甚至总经理亲自作答,而很多投资者通过平台给予的商讯和战略建议,不少部分都已经被公司采纳。该公司认为值得一提的是,“互动易”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治理方面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投资者可从以下网址(http://irm.cninfo.com.cn)直接登录“互动易”,也可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巨潮网、全景网等网站,均可进入该平台。具体操作途径有以下三种:
(1)在深交所网站首页或投资者教育专栏点击“深交所互动易”;
(2)在巨潮网首页点击“深交所互动易”或在首页导航栏点击“互动易”;
(3)在全景网首页导航栏“互动”后,再点击“深交所互动易”。
投资者进入该平台后,在“查看问题与答复栏”输入上市公司代码,即可查看相关上市公司的提问及回复,投资者也可自己向上市公司发起提问,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交流。上市公司则使用深交所下发的数字证书登录本所网站 “业务专区”的“互动易”栏目使用相关功能。
新版“互动易”借鉴了微博的工作理念和信息传播形式,向各类投资者推出了“用户加关注”及“信息定制、推送”的功能,不仅首次提出了向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理念,还配套推出了深圳证券市场投资者“网络服务通行证”。投资者只需在“互动易”注册并认证一次深圳证券市场投资者“网络服务通行证”,即可在未来享受深圳证券市场现有及拟推出的更多个性化服务,如网络投票服务、XBRL应用服务、投资者教育服务等。
“互动易”在运用微博模式的同时,还针对性地增加了“热推提问”等功能,上市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热推,即对有价值的互动问答进行推荐,在回复投资者的同时,通过热推功能让关注相关问题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查看内容而不用在众多信息中寻找或再次提问,并且回复内容可以通过投资者在新浪、腾讯微博转发,实现最大范围的传播和影响。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回复提问的积极性,“互动易”还设立了类似淘宝买家的“好评”功能,即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回复进行加分,上市公司回复得到的分数越多,则在最满意回复的排位就越靠前,对上市公司形成一种激励。
46、上市公司协会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组织架构如何?跟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有什么关系?
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主体,为维护和遵守资本市场运行规则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成立目的是做上市公司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人。协会以“服务、自律、规范、提高”为基本职能,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智力服务、传导服务,强化上市公司的自律与规范,进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五级。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下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协会还选举产生了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协会是去行政化的社会中间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不应管或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作用。中国证监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是协会的核心会员。
47、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
答:主要包括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在政策明确后将尽快公布。对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采取不回避的态度,而且转板机制也是非常合理的,关键在于要具备条件。
48、历史上国债期货曾经出现严重的问题,为什么恢复国债期货交易?有什么方法能够控制投资风险?
答: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险事件是我国在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时期出现的事件,主要是由于当时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起步、国债现货市场不发达、合约设计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造成的。当前,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期货市场的深化发展,我国利率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债现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稳定增长,期货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也更加广泛并趋于理性,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基本成熟。“327”事件时我国国债现券市场的流通规模不过1000亿,而截至2011年年底国债现券流通规模达6.4万亿,是当年的64倍。目前,国债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期货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和日趋完善。
针对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的特点和规律,监管部门对国债期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目前,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规则及具体风控措施正在研究论证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仿真交易加以检验和完善。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国债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
49、证监会为什么要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它和国外的垃圾债有什么区别?
答:国外的垃圾债,也叫高收益债券,并非法定概念或特定的证券品种,而是市场对风险、收益选择的结果。美国是高收益债券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高收益债一般是指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收益率比同期限国债高400—500个基点的信用债券。一般而言,中小微企业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其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可能会较低、支持的利息成本较高,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债的中小微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或是采用了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方式,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债券利息水平未必很高。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较为普遍,迫切需要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针对这种情况,我会立足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作为公司债的一个种类,非上市中小微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目的不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将引入多种增信方式,加强在选择企业、增强信用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投资渠道。
50、目前境外ETF产品繁多,证监会在跨境ETF产品推出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作为指数化投资的重要载体,ETF已经成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最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是近二十年来国际上发展最快的基金品种。跨境ETF的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境内推出跟踪海外指数的ETF。我们已经对海外跨境ETF的国际经验、模式选择、运作机制、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在QDII框架下推出投资于境外指数、在境内交易所挂牌的跨境ETF方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证监会近期一直积极推进港股ETF的准备工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二是推动境外跟踪A股指数的ETF发展。目前,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在RQFII框架下推出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A股ETF产品。通过两类跨境ETF的协调发展,完善跨境资本的双向、有序、均衡流动机制,促进A股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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