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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超适应证在美遭罚22亿美元 在华未受惩罚

2012年06月13日 01:23  东方网微博

  王蔚佳

  22亿美元的一纸巨额和解将美国强生与药业潜规则的“超适应证”推广再次绑在一起。

  强生涉案

  6月11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强生公司已同意支付22亿美元了结美国政府对其精神病治疗药物Risperdal(“维思通”)和其他几款药物的非法营销调查,强生公司被指在推销该款药品用于治疗未经批准的适应证。

  此时,距离5月19日德国拜耳在中国被指涉嫌超适应证推广风波,相隔不到一个月。

  此次强生公司22亿美元的和解金额也因直逼全球最大药商辉瑞在2009年的23亿最大和解金额而备受关注。

  2009年10月,美国辉瑞同意支付因超适应证营销而受到的23亿美元的罚款,以解决对其止痛药Bextra等四款药物销售欺诈的指控和相关刑事以及民事责任——这一案例随后成为美国司法部历史上最大的医疗保健欺诈案和数额最大的一次罚款。

  “超适应证”推广,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制药公司有意诱导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证范围的用药行为,由于超出的治疗适应证没有经过大范围临床试验验证,存在高度用药风险而被世界各国的法律明文禁止。

  维思通2007年全球销售曾达到45亿美元。而强生遭指控,缘于其被指在美国销售这种药品时有夸大欺骗之举,向全美超过70万名医生发送信件赞扬,并用于未获美国FDA批转的双向情感障碍适应证,与此同时将其可能出现的糖尿病致死率予以最小化等欺骗性信息。

  2002年,维思通由美国强生在华最大的子公司西安杨森公司引进中国。“目前这一指控并不涉及中国市场,”西安杨森有关负责人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表示,维思通在国内已经获批了双向情感障碍这一适应证,目前中国方面对此事没有太多信息可以公布,如有必要今后会予以声明。

  强生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宣称该药可用于治疗双相情感障碍这一适应证,而据西安杨森方面的表述,这一适应证在中国已经正式获得批准,不存在超适应证推广问题。

  行业“规则”

  “业内大家都这么干,如果不超适应证推广,估计药厂大概都得关门。”昨日,某跨国制药公司营销负责人向本报表示。

  美国有研究机构曾在2003年发布报告指出,所调查的15个类别销售额均排在前3名的药物,销售额的21%来自非适应证用药——超适应证推广的药品销售对企业业绩可谓意义举足轻重。

  “药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适应证范围都很小,可研发一个新药现在的成本已经冲到了15亿美元,8~10年的时间,为了收回成本,企业都会尽量开发新的治疗范围。”前述人士告诉记者。因新药审批成本过高等问题,大部分企业宁愿在灰色地带铤而走险。

  2010年,罗氏“安维汀”(阿瓦斯汀)致盲事件首次将“超适应证”用药问题摆在公众面前。

  “阿瓦斯汀的适应证有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和乳腺癌,后来,因在临床治疗时发现其能有效抑制老年性黄斑变性恶化,于是第15届美国眼科学会年会以大会报告的形式确认该疗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姚岚谈到,然而,阿瓦斯汀的适应证至今未做相应的增加,因此,阿瓦斯汀用来治疗老年性黄斑变性的医疗行为是典型的“超适应证用药”,她说。

  “一般来说,修改说明书有两个启动,依申请和依职权,如果企业申请增加适应证,相应程序与申请新药相当,周期长,投入大,结果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不愿意做。”姚岚谈到。

  如此一来,超适应证的推广似乎陷入了法律和临床应用的尴尬地带。

  “如果医生都按照说明书开药,那相当一部分病人就没有办法用药。” 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孙忠实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药品说明书是企业的告知义务,用途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但患者状况各有不同,需要医生个性施治,这时候,临床上的“非适应证”推广也就变得非常普遍。

  姚岚表示,安全有效的“超适应证用药”应当得到保护和应用,但为避免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道德滑坡,超适应证用药必须在严格的管理下实施。

  “说明书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指导,它应该根据临床的实践不断调整和确切,是一个不断科学的动态过程,”孙忠实告诉记者,从这个角度说,超适应证的科学使用,是应该鼓励的科学态度,但企业的商业推广则是另一回事。

  尽管对超适应证问题的看法仍有分歧,但在商业层面的有意推广已经成为各国统一明确的禁区。

  “不过,超适应证在中国的监管并不严格,尽管大家都清楚,很多公司在商业层面做着推广,但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一起针对超适应证推广和用药开出的罚单。”前述外企负责人表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