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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天数惹争议 银行每年多收5天贷款利息

2012年03月22日 01:5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最近,“银行业高利润”和“乱收费”的话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当被问及银行最不应该收取的是什么费用时,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每年多收贷款客户5天的利息。”

  千万贷款多付1.2万利息

  北京一家外贸企业的负责人证实了上述说法,他说:“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时,先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然后按实际贷款的天数收取。”

  为此,他举了个实例算了一笔账。该公司曾在2012年12月份从某股份制银行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利率是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6.56%上浮30%,即8.528%。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是8.528%÷360计算出日利率,再用1000万×日利率×365天,贷款利息一共是864644元,比直接用1000万×8.528%算出的852800元多了11844元。

  中信银行(4.41,0.00,0.00%)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孙建林曾在《金融会计》发表了题为《银行计息基数应按一年365天才公平合理》的文章。文章中表示,在本金、天数和年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计息基数分别取360天和365天不同时,利息差额为=本金×天数×利率×(1/360-1/365)。

  每年5天的利息,对于单个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来说也都是小数目,但是对于大笔的贷款或者整个银行业来说却是很大一笔资金。

  银行业2011年的日均人民币贷款余额 (期初余额47.92万亿元和期末余额54.79万亿的均值)为52.255万亿,若都按照日利率而不是月利率或年利率来计算,以6.56%一年期基准利率粗略估算,去年银行业多收了贷款利息大约为476亿元。

  不过,客户的存款银行也同时多支付了5天的利息,这也给商业银行增加了上百亿的成本。

  计息“基数”和“天数”应一致

  银行为什么会多收5天利息?这个问题不仅很多客户不解,甚至银行业的人自己也不清楚。3月2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存贷款计息的方式询问了某国有大行的多家网点和客服,有的说不知情,有的说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0天,有的说是除以365天。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坦言:“要说银行凭这多收的5天利息一年就多收了400多亿,我们也没有意识到,很多银行也是稀里糊涂的,没有人质疑,因为央行就是这样规定的。”

  之前甚至还发生过储户诉银行少给5天利息的案子,实际上银行对储户是多支付了5天的利息,银行多收的是贷款客户的利息,因为存贷利差银行也从中受益,其实损失最大的是获得贷款的个人和企业。

  孙建林认为,这是因为没有分清楚“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的差别。计息天数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所算的实际天数,一年按365天算,闰年是366天。而计息基数则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确定年利率所采用的基础天数。一年基数可采用365天也可采用360天。

  据孙建林当时的文章,根据国际惯例,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第一种,英国法,即365/365,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都是以365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6。第二种,大陆法,即360/360,计息天数以360天为一年,30天为一个月。计息基数也以360天为一年。闰年不变。第三种,欧罗法,即365/360,计息天数以365天为一年,计息基数则以360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明确规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银行2007年出台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表示,年利率除以360换算成日利率,而不是除以实际天数365或366。

  也就是说,我国央行规定按360天作为计息基数,而商业银行则按实际的365天作为计息天数。孙建林表示,规定了计息基数一年按360天。因此在一年按365天实际天数计算利息的情况下,银行每年在无形当中,向存款人多付出5天的存款利息,而向借款人多收取5天的贷款利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央行发函咨询上述规定,至截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资深人士分析认为,我国之所以设定计息基数为360天,是因为以前人工用算盘计算时整数360比365更方便。而现在随着计算机技术进步,这点计算量完全不是问题,应该考虑把计息基数改为365天,或者统一把全年的计息天数定位360天,以实现计息“基数”和“天数”的一致。